初级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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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2021)目录第一章总论第一节法律基础第二节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第三节法律责任第二章会计法律制度第一节会计法律制度概述第二节会计核算与监督第三节会计机构和会计

初级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2021)

目 录

第一章 总论

第一节 法律基础

第二节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第三节 法律责任


第二章 会计法律制度

第一节 会计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会计核算与监督

第三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四节 会计职业道德

第五节 违反会计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一节 支付结算概述

第二节 银行结算账户

第三节 票据

第四节 银行卡

第五节 网上支付

第六节 结算方式和其他支付工具

第七节 结算纪律与法律责任


第四章 增值税、 消费税法律制度

第一节 税收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增值税法律制度第三节 消费税法律制度


第五章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第六章 其他税收法律制度

第一节 房产税法律制度

第二节 契税法律制度

第三节 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

第四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律制度

第五节 车船税法律制度第六节 印花税法律制度第七节 资源税法律制度

第八节 其他相关税收法律制度



第七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 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节 税务管理

第三节 税款征收与税务检查

第四节 税务行政复议

第五节 税收法律责任



第八章 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第一节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第二节 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第 一 章 总 论

[ 基本要求]

( 一) 掌握法和法律、 法律关系、 法律事实、 法的形式和分类

( 二) 掌握仲栽、 民事诉讼

( 三) 掌握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四) 熟悉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 五) 熟悉法律责任的概念、 法律责任的种类

( 六) 了解经济纠纷的概念与解决途径

[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法律基础

一、 法和法律

( 一) 法和法律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 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及其相应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 ( 国家立法机关) 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广义的法律则指法的整体, 即 " 法 。

( 二) 法的本质与特征

  1. 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2. 法的特征。

二、 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由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律关系的内容和法律关系的客体三个要素构成的。

三、 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发生、 变更和消灭的直接原因。 按照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作为标准, 可以将法律事实划分为两大类 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四、 法的形式和分类

( 一) 法的形式

法的形式, 即法学上所称的法的形式渊源, 是指法的具体的表现形态, 即法是由何种国家机关, 依照什么方式或程序创制出来的, 并表现为何种形式、 具有何种效力等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 二) 法的分类

五、 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第二节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一、 经济纠纷的概念与解决途径

韶决经济纠纷的途径主要有仲裁、 民事诉讼、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二、 仲裁

( 一) 仲裁的概念和特征

( 二) 仲裁的适用范围

平等主体的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可以仲裁。

( 三) 仲裁的基本原则

自愿原则; 依据事实和法律, 公平合理地韶决纠纷的原则; 独立仲裁原则; 一裁终局原则。

( 四) 仲裁机构

( 五) 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 1 )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 2 ) 仲裁事项; ( 3 ) 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协议一经依法成立, 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 合同的变更、解除、 终止或者无效, 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 六) 仲裁裁决

三、 民事诉讼

( 一) 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

公民之间、 法人之间、 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 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 二) 审判制度

合议制度; 回避制度; 公开审判制度; 两审终审制度。

( 三) 民事诉讼管辖

  1. 级别管辖。

  2. 地域管辖。

( 四) 诉讼时效

  1. 诉讼时效的概念。

  2. 诉讼时效期间。

    1. )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2. )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3. 诉讼时效的中止。

  4. 诉讼时效的中断。

  5.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

( 五) 判决和执行

四、 行政复议

( 一) 行政复议范围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符合《行政复议法》 规定范围的, 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 二) 行政复议申请和受理

( 三) 行政复议参加人和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参加人包括申请人、 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

( 四) 行政复议决定


五、 行政诉讼

( 一) 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有权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二) 行政诉讼管辖

  1. 级别管辖。

  2. 地域管辖。

( 三) 起诉和受理

( 四) 审理和判决


第三节 法律责任

一、 法律责任的概念

二、 法律责任的种类

( 一) 民事责任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停止侵害 排除妨碍 消除危险 返还财产 恢复原状 修理、 重作、 更换 继续履行 赔偿损失 支付违约金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赔礼道歉

( 二) 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的种类有: 警告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 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行政拘留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的种类有: 警告 记过 记大过 降级 撤职 开除

( 三) 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主要通过刑罚而实现, 刑罚分为主刑附加刑两类。

主刑的种类有: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 尤期徒刑 死刑

附加刑的种类有: 罚金 剥夺政治权利 没收财产 驱逐出境


第二章 会计法律制度

[ 基本要求]

( 一) 掌握会计核算、 会计档案管理、 会计监督

( 二) 掌握会计机构、 会计岗位的设置、 会计人员

( 三) 熟悉会计职业道德的概念和主要内容

( 四) 熟悉违反会计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 五) 了解会计法律制度的概念、 适用范围和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 六) 了解代理记账

[ 考试内容]

第一节 会计法律制度概述

一、 会计法律制度的概念

二、 会计法律制度的适用范围

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 公司、 企业、 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 统称单位) 办理会计事务必须依照 《会计法》 的规定。

三、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 一) 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 二) 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 完整性负责。


第二节 会计核算与监督

一、 会计核算

( 一) 会计核算基本要求

( 二) 会计核算的主要内容

( 三) 会计年度

( 四) 记账本位币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 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 五)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 六) 财务会计报告

( 七) 账务核对和财产清查


二、 会计档案管理

( 一) 会计档案的概念

( 二) 会计档案的归档

  1. 会计档案的归档范围。

  2. 会计档案的归档要求。

( 三) 会计档案的移交和利用

( 四)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 五) 会计档案的鉴定和销毁

( 六) 特殊情况下的会计档案处置

二、 会计监督

( 一)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1.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概念。

  2.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要求。

  3. 单位内部控制制度。

( 二) 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 三) 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第三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一、 会计机构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 设置会计机构, 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不具备设置条件的, 应当委托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二、 代理记账

( 一) 代理记账机构的审批

( 二) 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

( 三) 委托人、 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各自的义务

三、 会计岗位的设置

( 一) 会计工作岗位设置要求

( 二) 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四、 会计人员

( 一) 会计人员的概念和范围

( 二) 对会计人员的一般要求

( 三) 会计工作的禁入规定

( 四) 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 五)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 六) 总会计师

五、 会计工作交接

( 一) 会计工作交接的概念与责任

( 二) 会计工作移交前的准备工作

( 三) 会计工作交接与监交


第四节 会计职业道德

一、 会计职业道德的概念

二、 会计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

会计职业道德主要包括爱岗敬业、 诚实守信、 廉洁自律、 客观公正、 坚持准则、提高技能、 参与管理、 强化服务等八个方面内容。


第五节 违反会计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一、 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行为的法律责任。

二、 伪造、 变造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 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法律责任。

三、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 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法律责任。

四、 授意、 指使、 强令会计机构、 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 变造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 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 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 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法律责任。

五、 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 抵制违反 《会计法》 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法律责任。

六、 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职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 基本要求]

( 一) 掌握支付结算的原则、 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 二) 掌握票据的概念与特征、 票据权利与责任、 票据行为、 票据追索

( 三) 掌握银行汇票、 商业汇票、 银行本票、 支票

( 四) 掌握银行卡账户和交易、 银行卡计息与收费

( 五) 掌握汇兑、 委托收款

( 六) 熟悉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变更和撤销

( 七) 熟悉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 八) 熟悉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 九) 熟悉预付卡

( 十) 熟悉结算纪律、 违反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 十一) 了解支付结算的概念和支付结算的工具

( 十二) 了解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和种类

( 十三) 了解银行卡的概念和分类、 银行卡清算市场、 银行卡收单

( 十四) 了解网上银行、 第三方支付

( 十五) 了解国内信用证

[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支付结算概述

一、 支付结算的概念

二、 支付结算的工具

我国目前使用的人民币非现金支付工具主要有 “ 三票一卡,, ( 汇票、 本票、 支票、银行卡) 、 结算方式 ( 汇兑、 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 、 网上银行、 第三方支付以及预付卡和国内信用证等。

三、 支付结算的原则

恪守信用、 履约付款原则 谁的钱进谁的账、 由谁支配原则 银行不垫款原则。

四、 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第二节 银行结算账户

一、 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和种类

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不同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个人银行账户分为I类银行账户、 II类银行账户和III 类银行账户。

一、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变更和撤销

三、 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基本存款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异地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四、 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银行结算账户的实名制管理、 银行结算账户变更事项的管理、 存款人预留银行签章的管理、 银行结算账户的对账管理。



第 三 节 票 据

一、 票据的概念与特征

票据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 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B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尤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包括汇票、 本票和支票。

票据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 付款人和收款人 非基本当事人包括承兑人、 背书人、 被背书人、 保证人等。

一、 票据权利与责任

( 一) 票据权利的概念和分类

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 二) 票据权利的取得

( 三) 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

( 四) 票据权利丧失补救

票据丧失后, 可以采取挂失止付、 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三种形式进行补救。

( 五) 票据权利时效

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 2 年。 见票即付的汇票、

本票自出票日起 2 年。 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 自出票日起 6 个月。 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 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 6 个月。 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 3 个月。

( 六) 票据责任

二、 票据行为

( 一) 出票

票据记载事项一般分为必须记载事项、 相对记载事项、 任意记载事项和记载不产生 《票据法》 上的效力的事项等。

( 二) 背书

以背书的目的为标准, 将背书分为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 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

( 三) 承兑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B支付汇票金额并签东的行为, 仅适用于商业汇票。

( 四) 保证

被保证的票据, 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四、 票据追索

票据追索适用于到期后追索和到期前追索两种情形。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 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 对其中任何一人、 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 对其他票据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被追索人依照规定清偿债务后, 其责任解除, 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五、 银行汇票

( 一) 银行汇票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 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尤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结算, 均可使用银行汇票。

( 二) 银行汇票的出票

( 三) 填写实际结算金额

( 四) 银行汇票背书

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 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 五) 银行汇票提示付款

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 1 个月。

( 六) 银行汇票退款和丧失

六、 商业汇票

( 一) 商业汇票的概念、 种类和适用范围

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 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尤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商业汇票按照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的结算, 才能使用商业汇票。

( 二) 商业汇票的出票

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记载有三种形式: 定日付款、 出票后定期付款和见票后定期付款。 纸质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 电子承兑汇票期限自出票日至到期日不超过 1 年。

( 三) 商业汇票的承兑

商业汇票可以在出票时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后使用, 也可以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 四) 票据信息登记与电子化

( 五) 商业汇票的贴现

( 六) 票据交易

( 七) 商业汇票的到期处理

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 自汇票到期日起 10 日。

七、 银行本票

( 一) 本票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本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 承诺自己在见票时尤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在我国, 本票仅限于银行本票。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各种款项, 均可以使用银行本票。

( 二) 银行本票的出票

( 三) 银行本票的付款

银行本票见票即付, 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2 个月。

( 四) 银行本票的退款和丧失

八、 支票

( 一) 支票的概念、 种类和适用范围

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 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尤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分为现金支票、 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三种。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 均可以使用支票。 全国支票影像系统支持全国使用。

( 二) 支票的出票

( 三) 支票付款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 10 日。



第四节 银行卡

一、 银行卡的概念和分类

银行卡是指经批准由商业银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 转账结算、 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按不同标准, 可以对银行卡做不同的分类。

二、 银行卡账户和交易

( 一) 银行卡申领、 注销和丧失

( 二) 银行卡交易的基本规定

三、 银行卡计息与收费

四、 银行卡清算市场五、 银行卡收单

( 一) 银行卡收单业务概念

( 二)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规定

( 三) 银行卡 POS 收单业务交易及结算流程

( 四) 结算收费


第五节 网上支付

一、 网上银行

网上银行是银行在互联网上设立虚拟银行柜台, 使传统的银行服务不再通过物理的银行分支机构来实现, 而是借助于网络与信息技术手段在互联网上实现。

按照不同的标准, 网上银行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

二、 第三方支付

第三方支付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的网络支付等支付服务。



第六节 结算方式和其他支付工具

一、 汇兑

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的结算, 均可使用汇兑结算方式。

二、 委托收款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单位和个人凭已承兑商业汇票、 债券、 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 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 委托收款在同城、 异地均可以使用。

三、 国内信用证

国内信用证是指银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立的、 对相符交单予以付款的承诺。 信用证结算适用于银行为国内企事业单位之间货物和服务贸易提供的结算服务。 信用证按付款期限分为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对信用证业务当事人和办理国内信用证的基本程序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四、 预付卡

预付卡是指发卡机构以特定载体和形式发行的、 可在发卡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 预付卡按是否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分为记名预付卡和不记名预付卡。



第七节 结算纪律与法律责任

一、 结算纪律

结算纪律是银行、 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所应遵守的基本规定。

二、 违反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 一) 签发空头支票、 印章与预留印鉴不符支票, 未构成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

( 二) 尤理拒付, 占用他人资金行为的法律责任

( 三) 违反账户规定行为的法律责任

( 四) 票据欺诈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增值税、 消费税法律制度

[ 基本要求]

( 一) 掌握增值税征税范围、 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 二) 掌握消费税征税范围、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 三) 熟悉增值税纳税人、 增值税税收优惠、 增值税征收管理、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 四) 熟悉消费税纳税人、 消费税税目、 消费税征收管理

( 五) 了解税收与税收法律关系、 税法要素

( 六) 了解我国的现行税种与征收机关

( 七) 了解增值税税率和征收率

( 八) 了解消费税税率

[ 考试内容]

第一节 税收法律制度概述

一、 税收与税收法律关系

( 一) 税收与税法

( 二) 税收法律关系

一、 税法要素

  1. 纳税人。

  2. 征税对象。

  3. 税目。

  4. 税率。

  5. 计税依据。

  6. 纳税环节。

  7. 纳税期限。

  8. 纳税地点。

  9. 税收优惠。

  10. 法律责任。

三、 现行税种与征收机关


第二节 增值税法律制度

一、 增值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 一) 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 修理修配劳务 ( 以下简称劳务) , 销售服务、 尤形资产、 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 二) 纳税人的分类

( 三) 扣缴义务人

二、 增值税征税范围

( 一) 销售货物

( 二) 销售劳务

( 三) 销售服务

( 四) 销售尤形资产

( 五) 销售不动产

( 六) 进口货物

( 七) 非经营活动的界定

( 八) 境内销售服务、 尤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界定

( 九) 视同销售货物行为

( 十) 混合销售

( 十一) 兼营

( 十二) 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三、 增值税税率和征收率

( 一) 增值税税率

( 二) 增值税征收率

四、 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 一) 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增值税应纳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 -当期进项税额销项税额 =销售额 x适用税率

  1. 销售额的确定。

  2. 进项税额的确定。

( 二) 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增值税应纳税额 =销售额 x征收卒销售额 =含税销售额 /(1 +征收卒)

( 三) 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增值税应纳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 x税卒

组成计税价格的构成分为两种情况:

  1. 如果进口货物不征收消费税, 则上述公式中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 =关税完税价格 +关税

  2. 如果进口货物征收消费税, 则上述公式中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 =关税完税价格 +关税 +消费税

( 四) 扣缴计税方法

应扣缴增值税税额 =购买方支付的价款 /(1 +税卒) x税卒

五、 增值税税收优惠

六、 增值税征收管理

( 一)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二) 纳税地点

( 三) 纳税期限

七、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第三节 消费税法律制度

一、 消费税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 委托加工和进口 , 消费税暂行条例》 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 , 消费税暂行条例》 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为消费税的纳税人。

二、 消费税征税范围

  1. 生产应税消费品。

  2.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3. 进口应税消费品。

  4. 零售应税消费品。

  5. 批发销售卷烟。

三、 消费税税目四、 消费税税率

五、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 一) 销售额的确定

( 二) 应纳税额的计算

  1. 生产销售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 ) 实行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 其计算公式为:消费税应纳税额 =销售额 x比例税率

    2. ) 实行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 其计算公式为:消费税应纳税额 =销售数量 x定额税率

    3. ) 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方法计征消费税的, 其计算公式为:消费税应纳税额 =销售额 x比例税率 +销售数量 x定额税率

  2. 自产自用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 )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征消费税的, 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 =( 成本 +利润) /(1 -比例税率)

      消费税应纳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 x比例税率

    2. )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征消费税的, 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 =( 成本 +利润 +自产自用数量 x定额税率) /(1 -比例税率)

    消费税应纳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 x比例税率 +自产自用数量 x定额税率

  3. 委托加工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 )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征消费税的, 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 =( 材料成本 +加工费) /(1 -比例税率)

      消费税应纳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 x比例税率

    2. )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征消费税的, 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 =( 材料成本 +加工费 +委托加工数量 x定额税率) /(1 -比例税率)

    消费税应纳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 x比例税率 +委托加工数量 x定额税率

  4. 进口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 ) 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 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 =( 关税完税价格 +关税)/(1 -消费税比例税率)

消费税应纳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 x消费税比例税卒

(2 )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征消费税的, 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 =( 关税完税价格 +关税 +进口数量 x定额税卒)/(1 -消费税比例税卒)

消费税应纳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 x消费税比例税卒 +进口数量 x定额税卒

( 三) 已纳消费税的扣除

  1. 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 其计算公式为: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x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 =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当期购进的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

  2. 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 其计算公式为: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六、 消费税征收管理

( 一)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二) 纳税地点

( 三) 纳税期限


第五章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 基本要求]

( 一) 掌握企业所得税征税对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 二) 掌握资产的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 三) 掌握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 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 四) 掌握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 五) 熟悉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税收优惠

( 六) 熟悉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和所得来源的确定、 税收优惠

( 七) 了解企业所得税税率、 征收管理

( 八) 了解个人所得税税率、 征收管理

[ 考试内容]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一、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 一) 居民企业

( 二) 非居民企业

二、 企业所得税征税对象

( 一) 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

( 二) 非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

( 三) 来源于中国境内、 境外所得的确定原则

三、 企业所得税税率

四、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 =收入总额 -不征税收入 -免税收入 -各项扣除 -以前年度亏损

( 一) 收入总额

( 二) 不征税收入

( 三) 税前扣除项目

( 四) 扣除标准

  1. 工资、 薪金支出。

  2. 职工福利费、 工会经费、 职工教育经费。

  3. 社会保险费。

  4. 借款费用

  5. 利息费用。

  6. 汇兑损失。

  7. 公益性捐赠。

  8. 业务招待费。

  9.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10.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11. 保险费。

  12. 租赁费。

  13. 劳动保护费。

  14. 有关资产的费用。

  15. 总机构分摊的费用。

  16.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17. 党组织工作经费。

  18. 依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税法规定准予扣除的其他项目。

( 五) 不得扣除项目

( 六) 亏损弥补

( 七) 非居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五、 资产的税务处理

( 一) 固定资产

( 二) 生产性生物资产

( 三) 尤形资产

( 四) 长期待摊费用

( 五) 投资资产

( 六) 存货

( 七) 资产损失

六、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 x适用税率 -减免税额 -抵免税额

七、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 一) 免税收入

  1. 国债利息收入。

  2.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 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 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 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 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 二) 减、 免税所得

( 三) 不同类型企业税收优惠

( 四) 民族自治地方的减免税

( 五) 加计扣除

( 六) 应纳税所得额抵扣

( 七) 加速折旧和设备、 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

( 八) 减计收入

( 九) 应纳税额抵免

( 十) 西部地区的减免税

( 十一) 债券利息减免税

八、 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 一) 纳税地点

( 二) 纳税期限

( 三) 纳税申报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一、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和所得来源的确定

( 一)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 二)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纳税义务

( 三) 所得来源的确定

二、 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

( 一) 工资、 薪金所得

( 二) 劳务报酬所得

( 三) 稿酬所得

( 四)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 五) 经营所得

( 六) 利息、 股息、 红利所得

( 七) 财产租赁所得

( 八) 财产转让所得

( 九) 偶然所得

三、 个人所得税税率

四、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 一) 个人所得的形式

( 二) 应纳税所得额确定方式

  1. 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 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 6 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 为应纳税所得额。

  2. 非居民个人的工资、 薪金所得, 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 5 000 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 稿酬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 经营所得, 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 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为应纳税所得额。

  4. 财产租赁所得, 每次收入不超过 4 000 元的, 减除费用 800 元; 4 000 元以上的,减除 20 %的费用, 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5. 财产转让所得, 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 为应纳税所得额。

  6. 利息、 股息、 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 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三) 其他费用扣除规定

( 四) 每次收入的确定

五、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 一) 应纳税额的计算

  1. 综合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 x适用税率 -速算扣除数=( 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 -费用 6 万元 -专项扣除 -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x适用税率 -速算扣除数

  2. 扣缴义务人对居民个人工资、 薪金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 稿酬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1. ) 工资、 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 =(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x预扣率 -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 -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累计收入 -累计免税收入 -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 -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2. ) 劳务报酬所得、 稿酬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劳务报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 =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x预扣率 -速算扣除数稿酬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 =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x20 %

  3. 扣缴义务人对非居民个人工资、 薪金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 稿酬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非居民个人工资、 薪全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税率 - 速算扣除数

  4. 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 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 x适用税率 -速算扣除数

    =(全年收入总额 -成本、费用、税全、损失、其他支出及以前年度亏损)x适用税率 -速算扣除数

  5. 利息、 股息、 红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 x适用税率 =每次收入额 x适用税率

  6. 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1. ) 每次 ( 月) 收入不足 4 000 元的: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 每次 ( 月) 收入额 -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 (800 元为限)

      -800 元] x20 %

    2. ) 每次 ( 月) 收入在 4 000 元以上的: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 每次 ( 月) 收入额 -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 (800 元为限)]

    x(1 -20 %) x20 %


  7. 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 x适用税率

    =( 收入总额 -财产原值 -合理费用) x20 %

  8. 偶然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 x适用税率 =每次收入额 x20 %

( 二) 应纳税额计算的其他规定

六、 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

( 一) 免税项目

( 二) 减税项目

( 三) 暂免征税项目

七、 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 一) 纳税申报

( 二) 纳税期限


第六章 其他税收法律制度

[ 基本要求]

( 一) 掌握本章相关税种的纳税人

( 二) 掌握本章相关税种的征税范围

( 三) 掌握本章相关税种的计税依据

( 四) 掌握本章相关税种应纳税额的计算

( 五) 熟悉本章相关税种的税收优惠

( 六) 了解本章相关税种的税率 ( 税目) 、 征收管理

[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房产税法律制度

一、 房产税纳税人

房产税的纳税人, 是指在我国城市、 县城、 建制镇和工矿区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

二、 房产税征税范围

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 县城、 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屋。

三、 房产税税率

四、 房产税计税依据

房产税以房产的计税价值或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五、 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 从价计征的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从价计征的房产税应纳税额 =应税房产原值 x(1 -扣除比例) x1.2 %

  2. 从租计征的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从租计征的房产税应纳税额 =租全收入 x12 % ( 或 4 %)

六、 房产税税收优惠

七、 房产税征收管理

( 一)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二) 纳税地点

( 三) 纳税期限

第二节 契税法律制度

一、 契税纳税人

契税的纳税人, 是指在我国境内承受土地、 房屋权属转移的单位和个人。

二、 契税征税范围

土地使用权出让 土地使用权转让 房屋买卖 房屋赠与 房屋互换。

三、 契税税率

四、 契税计税依据

  1. 土地使用权出让、 出售, 房屋买卖, 以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2. 土地使用权赠与、 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 房屋权属行为, 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 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

  3. 土地使用权互换、 房屋互换, 以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 房屋价格的差额为计税依据。

  4.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应补交的契税, 以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土地收益作为计税依据。

五、 契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契税应纳税额 =计税依据 x税率

六、 契税税收优惠七、 契税征收管理

( 一)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二) 纳税地点


第三节 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

一、 土地增值税纳税人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 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 ( 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 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二、 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

( 一) 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1. 土地增值税只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 对出让国有土地的行为不征税。

  2. 土地增值税既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 也对转让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产权的行为征税。

  3. 土地增值税只对有偿转让的房地产征税, 对以继承、 赠与等方式尤偿转让的房地产不予征税。

( 二) 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

三、 土地增值税税率

四、 土地增值税计税依据

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

五、 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 =三( 每级距的增值额 x适用税率)

六、 土地增值税税收优惠

七、 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

( 一) 纳税申报

( 二) 纳税清算

( 三) 纳税地点


第四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律制度

一、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是指在税法规定的征税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二、 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是税法规定的纳税区域内的土地。

三、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

四、 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土地面积以平方米为计量标准。

五、 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 =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 ( 平方术) x适用税额

六、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

七、 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

( 一)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二) 纳税地点

( 三) 纳税期限


第五节 车船税法律制度

一、 车船税纳税人

车船税的纳税人, 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千税法规定的车辆、 船舶 ( 以下简称车船) 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

二、 车船税征收范围

车船税的征税范围, 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千车船税法所规定的应税车辆和船舶。

  1. 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2. 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三、 车船税税目

包括乘用车、 商用车、 挂车、 其他车辆、 摩托车和船舶六大类。

四、 车船税税率

五、 车船税计税依据

车船税以车船的计税单位数量为计税依据。 《车船税法》按车船的种类和性能, 分别确定每辆、 整备质量每吨、 净吨位每吨和艇身长度每米为计税单位。

六、 车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 车船税各税目应纳税额的计算。

    乘用车、 客车和摩托车的车船税应纳税额 =辆数 x适用年基准税额

    货车、 挂车、 专用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的车船税应纳税额 =整备质量吨位数

    x适用年基准税额机动船舶的车船税应纳税额 =净吨位数 x适用年基准税额

    拖船和非机动驳船的车船税应纳税额 =净吨位数 x适用年基准税额 x50 %

    游艇的车船税应纳税额 =艇身长度 x适用年基准税额

  2. 购置的新车船, 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

    车船税应纳税额 =适用年基准税额 712 x应纳税月份数

  3. 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和滞纳金的计算。

七、 车船税税收优惠

八、 车船税征收管理

( 一)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二) 纳税地点

( 三) 纳税申报

( 四) 其他管理规定


第六节 印花税法律制度

一、 印花税纳税人

印花税的纳税人, 是指订立、 领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的应税凭证, 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

二、 印花税征税范围

印花税只对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征收。 列举的凭证分为五类, 即合同类, 产权转移书据类, 权利、 许可证照类, 营业账簿类和证券交易类。

三、 印花税税率

四、 印花税计税依据

  1. 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 为合同列明的价款或者报酬, 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2. 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 为产权转移书据列明的价款, 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3. 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 为营业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 ( 股本) 、 资本公积合计金额。

  4. 应税权利、 许可证照的计税依据, 按件确定。

  5. 证券交易的计税依据, 为成交金额。

五、 印花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 应税合同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印花税应纳税额 =价款或者报酬 x适用税卒

  2. 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印花税应纳税额 =价款 x适用税卒

  3. 应税营业账簿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印花税应纳税额 =实收资本 ( 股本) 、 资本公积合计全额 x适用税卒

  4. 证券交易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印花税应纳税额 =成交全额或者依法确定的计税依据 x适用税卒

  5. 应税权利、 许可证照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印花税应纳税额 =应税凭证件数 x定额税卒

六、 印花税税收优惠七、 印花税征收管理

( 一)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二) 纳税地点

( 三) 纳税期限


第七节 资源税法律制度

一、 资源税纳税人

资源税的纳税人, 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二、 资源税征税范图和税目

资源税的征税范围由资源税法所附 《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 以下简称 《 税目税率表》) 确定 包括能源矿产、 金属矿产、 非金属矿产、 水气矿产、 盐类 共计 5 大类。

三、 资源税税率

资源税采用比例税率或者定额税率两种形式。 税目、 税率依照 《 税目税率表》执行。

四、 资源税计税依据

资源税按照 《税目税率表》 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 以纳税人开发应税资源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为计税依据。

五、 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 实行从价定率计征办法的应税产品 资源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和比例税率计算。


    资源税应纳税额 =应税产品的销售额 x适用的比例税卒

  2. 实行从量定额计征办法的应税产品 资源税应纳税额按销售数量和定额税率计算。

    资源税应纳税额 =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 x适用的定额税卒

  3.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资源税代扣代缴应纳税额 =收购未税矿产品的数量 x适用定额税卒

六、 资源税税收优惠七、 资源税征收管理

( 一)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二) 纳税地点

( 三) 纳税期限


第八节 其他相关税收法律制度

一、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法律制度

( 一) 城市维护建设税

  1. 纳税人。

  2. 税率。

  3. 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 消费税税额。

  4. 应纳税额的计算。

    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纳税额 =实际缴纳的增值税、 消费税税额 x适用税卒

  5. 税收优惠。

  6. 征收管理。

  1.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 ) 纳税地点。

  3. ) 纳税期限。

( 二) 教育费附加

  1. 征收范围。

  2. 计征依据。

    教育费附加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 消费税税额之和为计征依据。

  3. 征收比率。

    现行教育费附加征收比率为 3 %。

  4. 计算与缴纳。

  5. 减免规定。

二、 关税法律制度

( 一) 关税纳税人

贸易性商品的纳税人是经营进出口货物的收、 发货人。

( 二) 关税课税对象和税目

关税的课税对象是进出境的货物、 物品。

关税的税目、 税率都由 µ 海关进出口税则) 规定。

( 三) 关税税率

  1. 税率的种类。

  2. 税率的确定。

( 四) 关税计税依据

我国对进出口货物征收关税, 主要采取从价计征的办法, 以商品价格为标准征收关税。 关税主要以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为计税依据。

( 五) 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 从价税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 =应税进 ( 出) 口货物数量 x单位完税价格 x适用税卒

  2. 从量税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 =应税进口货物数量 x关税单位税额

  3. 复合税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 =应税进口货物数量 x关税单位税额 +应税进口货物数量x单位完税价格 x适用税卒

  4. 滑准税计算方法。

( 六) 关税税收优惠

( 七) 关税征收管理

三、 环境保护税

( 一) 环境保护税纳税人

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二) 环境保护税征税范围

环境保护税的征税范围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所附 《 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 《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 规定的大气污染物、 水污染物、 固体废物和噪声等应税污染物。

( 三) 环境保护税税率

( 四) 环境保护税计税依据

  1. 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2. 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3. 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

  4. 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 五) 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纳税额 =污染当量数 x具体适用税额应税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 =污染当量数 x具体适用税额

应税固体废物的应纳税额 =固体废物排放量 x具体适用税额

应税啋声的应纳税额 =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

( 六) 环境保护税税收优惠

( 七) 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

四、 车辆购置税

( 一) 车辆购置税纳税人

在我国境内购置规定的车辆 ( 以下简称应税车辆) 的单位和个人, 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

( 二) 车辆购置税征收范围

包括汽车、 有轨电车、 汽车挂车、 排气量超过 150 毫升的摩托车。

( 三) 车辆购置税税率

车辆购置税采用比例税率。

( 四) 车辆购置税计税依据

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

( 五) 车辆购置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定率的方法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 =计税依据 x税率

进口应税车辆应纳税额 =( 关税完税价格 +关税 +消费税) x税率

( 六) 车辆购置税税收优惠

( 七)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

  1. 纳税申报。

  2. 纳税环节。

  3. 纳税地点。

五、 耕地占用税

( 一) 耕地占用税纳税人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为在我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 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

( 二) 耕地占用税征税范围

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包括纳税人为建设建筑物、 构筑物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而占用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

( 三) 耕地占用税税率

耕地占用税实行定额税率。

( 四) 耕地占用税计税依据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 五) 耕地占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 =实际占用耕地面积 ( 平方米) x适用税率

( 六) 耕地占用税税收优惠

( 七) 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

六、 烟叶税

( 一) 烟叶税纳税人

烟叶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购烟叶的单位。

( 二) 烟叶税征税范围

烟叶税的征税范围包括脏晒烟叶、 烤烟叶。

( 三) 烟叶税税率

烟叶税实行比例税率。

( 四) 烟叶税计税依据

烟叶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

( 五) 烟叶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 =价款总额 x税率 =收购价款 x(1 +10 %) x税率

( 六) 烟叶税征收管理

七、 船舶吨税

( 一) 船舶吨税纳税人

船舶吨税的纳税人为自中国境外港口进入中国境内港口的船舶 ( 以下简称应税船舶) 的负责人。

( 二) 船舶吨税税目税率

船舶吨税税目按船舶净吨位的大小分等级设置为 4 个税目。

( 三) 船舶吨税计税依据

船舶吨税以船舶净吨位为计税依据。

( 四) 船舶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 =应税船舶净吨位 x适用税率

( 五) 船舶吨税税收优惠

( 六) 船舶吨税征收管理


第七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 基本要求]

( 一) 掌握税务登记、 账溥和凭证管理、 发票管理、 纳税申报

( 二) 掌握税款征收、 税务检查

( 三) 熟悉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税务行政复议范围、 税务行政复议管辖

( 四) 熟悉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与受理、 税务行政复议审查和决定

( 五) 了解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概念、 适用范围、 税务管理的概念

( 六) 了解税务行政复议的概念

( 七) 了解税务管理相对人实施税收违法行为、 税务行政主体实施税收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 考试内容]

第一节 税收征收管理法

一、 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概念

税收征收管理法, 是指调整税收征收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 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适用范围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 均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

收管理法》。

三、 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一) 征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 二) 纳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节 税务管理

一、 税务管理的概念

税务管理, 是指税收征收管理机关为了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制度, 加强税收工作, 协调征税关系而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实施的基础性的管理制度和管理行为。

二、 税务登记

( 一) 税务登记申请人

( 二) 税务登记主管机关

( 三) ” 多证合一“ 登记制度改革

三、 账簿和凭证管理

( 一) 账簿的设置

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应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 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 根据合法、 有效凭证记账, 进行核算。

( 二) 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及其处理办法

( 三) 账簿、 凭证等涉税资料的保存

四、 发票管理

( 一) 发票的类型和适用范围

  1. 发票的类型。

  2. 发票适用的范围。

( 二) 发票的开具和使用

  1. 发票的开具。

  2. 发票的使用和保管。

( 三) 增值税发票开具和使用的特别规定

( 四) 发票的检查

五、 纳税申报

( 一) 纳税申报的内容

( 二) 纳税申报的方式

( 三) 纳税申报的其他要求


第三节 税款征收与税务检查

一、 税款征收

( 一) 税款征收的方式

查账征收 查定征收 查验征收 定期定额征收。

( 二) 应纳税额的核定

  1. 核定应纳税额的情形。

  2. 核定应纳税额的方法。

( 三) 税款征收措施

  1. 责令缴纳。

  2. 责令提供纳税担保。

  3. 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4.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5. 阻止出境。

二、 税务检查

( 一) 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的职权和职责

( 二) 被检查人的义务

第四节 税务行政复议

一、 税务行政复议的概念

税务行政复议, 是指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税务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上级税务机关提出申诉, 请求上一级税务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合法性作出审议; 复议机关依法对原行政行为的合理性、 合法性作出裁决的行政司法活动。

二、 税务行政复议范围

三、 税务行政复议管辖

( 一) 复议管辖的一般规定

( 二) 复议管辖的特殊规定

四、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与受理

( 一)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 二) 税务行政复议受理

五、 税务行政复议审查和决定

( 一) 税务行政复议审查

( 二) 税务行政复议决定

第五节 税收法律责任

一、 税务管理相对人实施税收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 一) 违反税务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 二) 逃税行为的法律责任

( 三) 欠税行为的法律责任

( 四) 抗税行为的法律责任

( 五) 骗税行为的法律责任

( 六) 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不配合税务检查的法律责任

( 七)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

二、 税务行政主体实施税收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 一) 渎职行为的法律责任

( 二) 其他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 基本要求]

( 一) 掌握劳动合同的订立

( 二) 掌握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 三) 掌握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

( 四) 掌握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

( 五) 熟悉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 六) 熟悉集体合同与劳务派遣

( 七) 熟悉劳动争议的解决

( 八) 熟悉工伤保险、 失业保险

( 九) 了解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

( 十) 了解违反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 十一) 了解社会保险的概念、 社会保险费征缴与管理

( 十二) 了解违反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一、 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

二、 劳动合同的订立

( 一) 劳动合同订立的概念和原则

( 二) 劳动合同订立的主体

  1. 劳动合同订立主体的资格要求。

  2. 劳动合同订立主体的义务。

( 三) 劳动关系建立的时间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 四) 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

建立劳动关系, 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 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应当自用工之日起 1 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 五) 劳动合同的效力

三、 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

( 一) 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1. 用人单位的名称、 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 劳动者的姓名、 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 劳动合同期限。

  4.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 工作时间和休息、 休假。

  6. 劳动报酬。

  7. 社会保险。

  8. 劳动保护、 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 法律、 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 二) 劳动合同可备条款

  1. 试用期。

  2. 服务期。

  3. 保守商业秘密和竟业限制。

四、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五、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 一) 劳动合同的解除

  1. 协商解除。

  2. 法定解除。

  1. ) 劳动者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2. ) 用人单位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3. ) 工会在解除劳动合同中的监督作用。

( 二) 劳动合同的终止

( 三) 对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限制性规定

( 四) 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经济补偿

  1. 经济补偿的概念。

  2.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3. 经济补偿的支付。

经济补偿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x每工作 1 年应得的经济补偿

( 五) 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法律后果及双方义务

六、 集体合同与劳务派遣

( 一) 集体合同

( 二) 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将被派遣劳动者派往用工单位给付劳务。

七、 劳动争议的解决

( 一) 劳动争议及解决方法

劳动争议解决的方法有协商、 调解、 仲裁和诉讼。

( 二) 劳动调解

( 三) 劳动仲裁

( 四) 劳动诉讼

八、 违反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 一) 用人单位违反 µ 劳动合同法》 的法律责任

  1. 用人单位规东制度违反法律规定的法律责任。

  2. 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的法律责任。

  3. 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的法律责任。

  4.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5. 其他法律责任。

( 二) 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第二节 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一、 社会保险概述

二、 基本养老保险

( 一) 基本养老保险的含义

( 二) 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

( 三)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组成和来源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 四)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单位缴费; 个人缴费。

( 五)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享受条件与待遇

三、 基本医疗保险

( 一) 基本医疗保险的含义

( 二) 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

( 三) 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

( 四)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纳

单位缴费; 个人缴费。

( 五) 职工基本医疗费用的结算

( 六)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支付的医疗费用

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在境外就医的。

( 七) 医疗期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 需要停止工作, 进行医疗时, 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给予 3 个月到 24 个月的医疗期。

四、 工伤保险

( 一) 工伤保险的含义

( 二) 工伤保险费的缴纳和工伤保险基金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 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 三) 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

  1. 工伤认定。

    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 视同工伤的情形; 不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2. 劳动能力鉴定。

( 四) 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医疗待遇; 辅助器具装配; 伤残待遇; 工亡待遇。

( 五) 工伤保险待遇负担

( 六) 特别规定

五、 失业保险

( 一) 失业保险的含义

( 二) 失业保险费的缴纳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 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 三) 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符合规定条件的, 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 四) 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形

六、 社会保险费征缴与管理

( 一) 社会保险登记

( 二) 社会保险费缴纳

( 三)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

七、 违反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 一) 用人单位违反 µ 社会保险法》 的法律责任

( 二) 骗保行为的法律责任

( 三)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 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等机构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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